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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树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树有,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庆市肇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6)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树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书记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树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初,被告人孙树有伙同马某甲、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蓝色捷达车流窜至吉林油田长春采油厂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护山村二号计量间附近伊59-19-21和伊+59-15-23两口油井盗窃原油20余次。孙树有等人将盗窃的原油用辽AE03**号金杯面包车运至该县大孤山镇榆树林子附近的玉米地内藏匿。2015年7月份,孙树有伙同姜某某将盗窃的原油销售到辽宁省北镇市四次,共计约12吨,价值约3.2万余元(未扣除水份)。同年8月18日,8月28日孙树有等人将盗窃的原油销售他处,共计5.92吨,价值约1.5万余元(未扣除水份)。2015年9月4日、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所盗原油藏匿地扣押原油3.52吨(1.72吨+1.8吨),价值约7330元。2015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该县伊通镇锦程苑小区孙树有等人的租房处将被告人人孙树有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蒲某某、赵某、李某甲、马某乙、李某乙、郝某某、韩某的证言。二、辨认笔录。三、扣押物品清单。四、称重单。五、物流托运单。六、发货单。七、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八、照片。九、手机通话记录。十、基站位置坐标情况说明。十一、作案车辆活动行程图。十二、原油价格证明。十三、丢失证明。十四、到案经过。十五、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十六、情况说明。十七、户籍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孙树有无视国法约束,盗窃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树有辩解:我没有盗窃那么多,8月18日,8月28日孙树有等人将盗窃的原油销售他处,共计5.92吨,价值约1.5万余元,没有这次盗窃。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初,被告人孙树有伙同马某甲、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蓝色捷达车流窜至吉林油田长春采油厂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护山村二号计量间附近伊59-19-21和伊+59-15-23两口油井盗窃原油20余次。孙树有等人将盗窃的原油用辽AE03**号金杯面包车运至该县大孤山镇榆树林子附近的玉米地内藏匿。2015年7月份,孙树有伙同姜某某将盗窃的原油销售到辽宁省北镇市四次,共计约12吨,价值约3.2万余元(未扣除水份)。同年8月18日,8月28日孙树有等人将盗窃的原油销售他处,共计5.92吨,价值约1.5万余元(未扣除水份)。2015年9月4日、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所盗原油藏匿地扣押原油3.52吨(1.72吨+1.8吨),价值约7330元。2015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该县伊通镇锦程苑小区孙孙有等人的租房处将被告人人孙树有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蒲某某证言:我是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长春采油厂采油三队,书记。伊59-19-21和伊+59-15-23油井从2015年7月初丢失原油,丢失有二十多次,每次被盗窃原油估计2吨左右。2、证人赵某证言:我是采油厂护卫队队员,2015年7月初,我发现井场有人盗油,有时两个人一起,三个人一起偷油,并用捷达车将油藏匿在附近的苞米地内,报案后,与民警蹲守,发现辽AE03**的金杯面包车将藏匿在苞米地的原油拉走,后经调查在锦程苑发现车辆,查出马某甲、孙树有、姜某某及一女子在该小区三号楼东侧第一个单元一楼左手边房屋居住。这伙人盗窃原油大约有二十多次,每次被盗窃2吨左右。3、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7月初单位时候,我们在巡井的过程中发现井口附近有散落的原油,还有车辆碾压过的痕迹。采油三队书记和我们反映有丢油现象。我们在井口做了一些标记,只要从井口放原油我们就能看出来。观察几天发现有丢油现象。我们就进行蹲守,发现有三个人开一辆蓝色的方头捷达车没有牌照来偷油。经过长时间观察,他们在这口油井偷油的同时还在其它油井盗窃原油,是同时进行的。等原油放了二十多袋时候,他们就不放了,过了一会这辆蓝色捷达车就开到现场,把油拉走,后来看到他们把油放到大孤山榆树村附近苞米地藏匿,我们把这些情况反映给派出所,同时配合他们抓捕。我们在藏油地点蹲守,一辆金杯面包车没有后座,车牌照是辽AE03**,他们用这辆面包车把原油拉走。我们跟踪他们,行走路线是辽宁方向。他们把油卖到辽宁省北镇市附近,辽AE03**车主是马某甲。派出所侦查发现这辆面包车和捷达车在伊通县景城苑小区,三男一女住在该小区。2015年9月6日我们配合派出所在他们居住的房间内将孙树有抓获。房间里有大量丝袋子和麻绳。每次每个井场被盗窃原油有2吨左右。4、证人马某乙证言:锦程苑小区3栋6单元102室是自己帮着小叔子李某乙租出去的,租给了一个叫许某某的人,说是和媳妇一起住,没细问。5、证人李某乙证言:景城苑小区三栋六单元102室室我的,我嫂子马某乙帮着租出去了,租给一个叫许某某的了,租期一年,6000元。6、证人郝某某证言:我是22号坐火车来的,我姜某某到车站接的我。我对象姜某某还有外号山东、老三四个人住在伊通县德哼宾馆对面小区一个单元一楼102室。姜某某和他两个朋友有时候晚上出去,也不带着我。有事他们出去之前在卧室里衣柜旁边拿几个装粮食的大丝袋,也没告诉我干什么用。他们一般晚上7、8点钟出去,后半夜回来,我记得有几次是天亮才回来,进屋都是空手回来的。他们有辆白色的面包车,我们出去玩坐过。在伊59-19-21井场看见的盗窃原油的物品自己以前在暂住的房屋里看见过,不知道谁拿出来的,以前就在暂住的房里客厅里的汽车座子下面。7、证人韩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7月份左右开始收购原油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辽宁省北镇市孤家子村附近。收购原油的具体手续都在老板那,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收购的原油都是哪来的我不清楚,每次都是他们给我打电话,之后我到收油点去,化验含水检斤什么的。付款都是我付的。谁卖原油,叫啥姓啥我都不问,就是打电话联系。我手机号码是189xxxxxxx。有一个是1504447****、1500444****,就这两个人给我打过电话。这两个人是哪的我不清楚。他们送的原油是哪来的我也不清楚,都是老板交代好的。他们两个人认识,是一起来送原油的,他们俩都给我打过电话。他俩一共来送过四趟,每次都送三吨左右原油。每吨二千二、三百元,他们送原油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号是辽AE03**。原油用丝袋子装的。8、辨认笔录:郝某某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系与她在102室居住的孙树有。韩某辨认卖给其原油的照片中男子系孙树有。9、扣押物品清单。10、称重单:原油的重量。11、物流托运单:被告人购买作案用的编织袋。12、发货单。13、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被告人购买的辽AE03**金杯面包车,用于运送原油。14、照片:作案工具、原油、衣物及在景城苑居住地出入照片。15、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孙树有与姜某某在盗窃期间的通话记录。16、基站位置坐标情况说明:孙树有手机号码为1504447****在作案现场等地活动轨迹。17、作案车辆活动行程图:驾驶的辽AE03**面包车车行车轨迹18、原油价格证明。19、丢失证明。20、到案经过:被告人孙树有系被抓获归案。21、情况说明:2015年9月7日,孙树有等盗窃原油后潜回住所视频截图。22、犯罪记录调查证明:2014年因盗窃,孙树有被判处拘役2个月。23、户籍证明。上列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无异。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树有结伙盗窃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提出的没有8月18日,8月28日将盗窃的原油销售他处,共计5.92吨,价值约1.5万余元事实的辩解,因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次销售事实及数额,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树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杜凌飞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