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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贺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市湘翠园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骅达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贺新华,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湘翠园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骅达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新华。被执行人常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5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湘翠园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骅达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贺新华、常荣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65465元(未计算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