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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明清与周文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清,周文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038号原告:赵明清,男,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周文海,户籍地长春市。原告赵明清诉被告周文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在“卓扬.北湖湾小区”,该小区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湖公园旁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地址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