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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子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子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643-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联社理事长。被告贺子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子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贺子峰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2号楼3单元XXX室(房权证号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贺子峰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2号楼3单元XXX室(房权证号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