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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高某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高某,黄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6228号原告黄某甲,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高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仁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杨某某,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高某诉被告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47元,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甲、高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董庆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