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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初14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安县城长江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姝莉,海安县市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民,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被告海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安县城长江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顾国标,海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丁兴育,海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安县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