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勇,张斌等与陈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张斌,赵闽蜀,陈叔建,陈金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154号原告郭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金生,男,汉族,1975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斌,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赵闽蜀,女,汉族,1960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叔建,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才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金生,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郭勇,张斌,赵闽蜀,陈叔建与陈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勇,张斌,赵闽蜀,陈叔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张斌,赵闽蜀,陈叔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勇,张斌,赵闽蜀,陈叔建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