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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邢杰与段广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杰,段广均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225号原告:邢杰,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广均,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学理,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邢杰诉被告段广均地役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土地位于尉犁县,属于尉犁县林业局管理的土地,原告也提交了尉犁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系与尉犁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林基地建设合同,原告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本院认为:本案是地役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发生纠纷的土地位于尉犁县,故本案应该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