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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078号原告张某,女,满族,1986年10月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琚某某,男,满族,1984年7月1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