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078号原告张某,女,满族,1986年10月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琚某某,男,满族,1984年7月1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