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394号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海波: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款20469.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珲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海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