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英与石秀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石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石秀林,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石秀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刘英与被执行人石秀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英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