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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与长沙鑫诺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长沙鑫诺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昌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沙鑫诺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街道*栋*号。法定代表人周治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与再审被申请人长沙鑫诺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13日,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县金井镇荣杰食杂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谢 英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