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云凤申请执行付宗玉、陶秋红、李金锋、郑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凤,付宗玉,陶秋红,李金锋,郑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凤,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宗玉,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秋红,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东丽,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李云凤与上述四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四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生效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付宗玉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光明路支行的帐号予以冻结。二、即日起将被执行人付宗玉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姚孟支行的帐予以冻结。三、即日起将被执行人付宗玉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姚孟支行的帐号予以冻结。四、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陶秋红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姚孟支行的帐予以冻结。五、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陶秋红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的帐号予以冻结。六、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陶秋红在中国银行平顶山新城区支行的帐号予以冻结。七、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郑东丽在工行河南省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的帐号予以冻结。上述帐号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