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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贾俊英与陈克关、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英,陈克关,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638号原告贾俊英。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克关。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于秉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1-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英与被告陈克关、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俊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