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商)初字第3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广智诉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智,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3152号原告陈广智,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北角道门村西l00米。法定代表人杨子良。原告陈广智与被告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龙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伟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广智到庭参加了诉讼,庞大龙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陈广智起诉称:2013年6月28日,陈广智从庞大龙腾公司处购买一辆东风标致汽车,汽车价格为174700元,陈广智刷卡183900元,其中包括装饰和优惠费用,后来陈广智没有让庞大龙腾公司提供后续工作。陈广智多次要求退款,庞大龙腾公司一再拖延拒绝。2014年4月14号,陈广智无奈将庞大龙腾公司起诉,庞大龙腾公司汇款7000元到陈广智账号,剩余2200元要求陈广智到庞大龙腾公司公司签字领取。陈广智撤销诉讼后,庞大龙腾公司诸多借口拖延退款。故陈广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陈广智货款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陈广智在庞大龙腾公司处购买东风标致车一辆,车辆统一价格204700元,折扣30000元,车辆净价174700元,陈广智刷卡支付了183900元,庞大龙腾公司开具了金额174700元的发票。庭审中,陈广智表示183900元除了包含174700元车价款,还包含了1500元的倒车影像,700元的上牌费,7000元应当返还的优惠款。庞大龙腾公司已经退还了7000元优惠款,但未提供倒车影像和上牌服务,该2200元一直未予退还。上述事实,有陈广智提交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广智与庞大龙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车辆的价款为174700元,而庞大龙腾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高于该金额,虽然庞大龙腾公司于陈广智起诉前已经退还了7000元,但尚有2200元未予返还,现根据陈广智提交的证据可知,庞大龙腾公司未提供倒车影像,庞大龙腾公司亦未到庭证明其提供了上牌服务,则陈广智有权主张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对陈广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广智二千二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庞大龙腾公司北京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