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169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