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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守仁与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守仁,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再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诉人):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增,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崔守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诉人):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萍,系该公司工会主席。上诉人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崔守仁、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全新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刘华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增,被上诉人崔守仁,被上诉人华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1月4日,崔守仁诉至法院称:崔守仁原系青岛食品饮料厂职工,于1998年划归华坤公司,在其下属企业全新物业工作至2011年12月22日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规定,两公司至今没有向崔守仁发放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请依法判令两公司支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449.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全新物业在原审中辩称:2007年6月份,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转让给刘华南(现全新物业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管理的小区(南苑新区、木材公寓、荷香公寓等)非法移交给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祥物业),双方签定了20年的委托合同。华坤公司曾向刘华南口头承诺将小区收回,后又称不收回小区了。刘华南接收全新物业后,重新办理了工商、税务、组织代码等。因小区管理没有收回,所以全新物业的员工未曾在刘华南处上班,都是由华坤公司、福祥物业为员工投保,债权债务也都由华坤公司承担。华坤公司与刘华南曾口头约定:如果小区及人员都收回,债权债务由刘华南承担,现小区及人员未收回,由刘华南承担不合理。华坤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华坤公司2003年改制后,崔守仁在全新物业上班,以后又交给了福祥物业,劳动关系在全新物业,具体上班在福祥物业。崔守仁所诉与华坤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崔守仁对华坤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原审查明,崔守仁原系青岛食品饮料厂职工,2003年,原青岛食品饮料厂破产被其他三公司接受组合后进而改制成为华坤公司,并开办全新物业。崔守仁由华坤公司安排在全新物业工作,岗位在华坤公司开发的木材公寓上班。2006年9月,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管理的木材公寓、南苑新区、荷香公寓等小区物业委托福祥物业管理。华坤公司(甲方)与福祥物业(乙方)约定:原全新物业的15名职工,公司托管后成为乙方公司职工,乙方保证为该15名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15名员工的投保由甲方负责,员工个人投保费每月由乙方财务代扣交华坤公司(由华坤公司通知扣缴款额),乙方负责安排员工工作并发放工资;乙方要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详见员工花名册)。委托后,崔守仁一直在木材公寓工作,由福祥物业为崔守仁发放工资至退休,社会保险由华坤公司以全新物业的名义缴纳至2011年12月退休。崔守仁于2011年12月由华坤公司工作人员经办加盖全新物业公章,到平度市劳动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另查明,2007年10月10日,华坤公司(甲方)与现全新物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刘华南签订协议,将华坤公司开办的全新物业的资质转让给刘华南。双方约定:一、全新物业是由华坤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具有三级管理资质,属于华坤公司的无形资产,甲方于2007年10月10日无偿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原属甲方单位职工,于2007年10月经本人同意自愿办理了失业手续,劳动关系转移至平度市失业中心,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三、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原甲方单位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的一切劳动的待遇及经济补偿与甲方无关。四、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转让后,刘华南到平度市工商部门对全新物业的性质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华坤公司委托福祥物业管理的木材公寓、南苑新区、荷香公寓等小区,一直没收回归全新物业管理。还查明,崔守仁于1977年11月9日生育女儿崔玉风,于1979年8月14日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崔守仁就该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10月30日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1月1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崔守仁于2013年11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一审法院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坤公司与全新物业谁应承担给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责任。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崔守仁系在全新物业退休,依法应由全新物业按崔守仁退休时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全新物业辩称,该待遇不应由该公司支付,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崔守仁于2011年12月退休,青岛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49元,故全新物业应支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564.7元。但崔守仁只请求支付8449.44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华坤公司辩称,崔守仁所诉与该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崔守仁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崔守仁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原审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一、全新物业付给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449.4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崔守仁对华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30元,由全新物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全新物业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守仁依法享有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由谁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当由与崔守仁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虽然崔守仁办理退休手续时加盖全新物业公章,但根据查明事实,崔守仁在木材公寓工作,福祥物业为其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实际费用系由华坤公司负担。崔守仁并未为全新物业提供劳动,亦未接受全新物业管理,其劳动报酬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实际均未由全新物业承担。崔守仁与全新物业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全新物业并非崔守仁的实际用人单位,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全新物业付给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全新物业同意抗诉意见,并称:崔守仁并未在该单位上班,其办理退休手续,只是在全新物业顶名,所有的权利义务与全新物业无关。华坤公司是办理崔守仁退休手续的主体单位,刘华南与华坤公司签订的住宅楼、网点房转交合同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履行,华坤公司没有将合同所涉及的网点房、小区以及包括崔守仁在内的工作人员实际交接给刘华南及全新物业。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原审判决,改判全新物业不承担本案的给付义务。崔守仁辩称,其劳动关系一直在华坤公司,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转让给刘华南后,其一直在福祥物业上班,没有在全新物业上班。华坤公司或全新物业,不管谁承担责任都行,这是其应得的福利。华坤公司辩称,崔守仁退休是在全新物业办理的,应当由全新物业承担责任,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再审过程中,全新物业提交出勤表3份和工资明细表9份,证明崔守仁没有在该公司上班。崔守仁和华坤公司对出勤表和工资明细表无异议。全新物业提交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全新物业与周峰、华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一份,用于证明该案当事人周峰与崔守仁情况类似,该判决判定周峰与全新物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华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华坤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华坤公司、崔守仁对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还查明,原全新物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平度市物贸总公司和平度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善乐。刘华南接收后,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刘华南,法定代表人刘华南。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崔守仁于2011年12月退休,青岛市201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549元,故,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为8564.7元。但崔守仁只请求支付8449.44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由谁承担给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责任。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崔守仁系在全新物业退休,依法应由全新物业给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全新物业关于华坤公司没有将合同涉及的网点房、小区以及包括崔守仁在内的工作人员实际转交,崔守仁未在全新物业工作,不应由其承担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申诉理由,属于全新物业与华坤公司之间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接问题,其产生的后果应由二公司另行解决。另外,全新物业明知华坤公司用其公章为崔守仁缴纳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仍将公章交于华坤公司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全新物业的申诉理由不予采信。全新物业提交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采信。华坤公司关于由退休单位承担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再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平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宣判后,全新物业提起上诉。全新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改判全新物业不承担支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义务。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不清。崔守仁办理退休手续,只是在全新物业顶名,没有在全新物业上班,所有权利义务与全新物业无关。2、一审法院再审适用法律错误。华坤公司是办理崔守仁退休手续的主体单位,与全新物业的住宅楼、网点房转交合同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履行,全新物业没有进行实际的管理。3、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系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未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其退休时工资的30%予以补发,如果华坤公司没有为崔守仁发放5%的退休金,则该费用被华坤公司扣发,不应该由全新物业承担,华坤公司属于不当得利。华坤公司答辩称,全新物业所诉与事实不符。1、崔守仁系全新物业职工,劳动关系在全新物业,且在全新物业退休,崔守仁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一切诉请,均应由全新物业承担和支付。2、一审法院再审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守仁口头答辩称,华坤公司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华坤公司支付相关待遇;其的确没有在刘华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全新物业工作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二审期间,华坤公司当庭陈述,该公司仅向刘华南转让原全新物业的资质,并不包括职工安置;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的资质转让给刘华南之前,职工由原全新物业管理,转让之后由福祥物业管理,本案纠纷发生后,其他职工已经转回华坤公司管理;崔守仁退休前的工资中,不包含5%的退休金;崔守仁的原单位青岛食品饮料厂破产后被木材公司收购,木材公司与全新物业的原股东平度市物贸总公司、平度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三家公司改制成立华坤公司。另查明,2013年3月31日,全新物业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了该公司与案外人周峰的劳动合同,并为周峰办理了失业手续。2013年6月19日,周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全新物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待遇。仲裁裁决:1、周峰与全新物业在2004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全新物业支付周峰经济补偿金11590元。全新物业不服,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华坤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前,周峰的社会保险费由华坤公司缴纳,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由全新物业缴纳。2007年10月10日,刘华南接收全新物业后,周峰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华坤公司以全新物业的名义缴纳。2013年4月18日,华坤公司工作人员胡绍国为周峰办理失业手续,仍以全新物业名义办理。一审法院认为,周峰的网上社会保险费记录显示,自2004年1月至周峰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社会保险费由全新物业缴纳,经查实,该费用实际由华坤公司为其缴纳,周峰的失业手续亦由华坤公司办理,但均以全新物业名义。自2007年10月10日,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的资质转让给刘华南,周峰与全新物业无任何关系,其工作事宜均由华坤公司办理。据此,应认定周峰与华坤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一、全新物业与周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全新物业不支付周峰经济补偿金;三、周峰与华坤公司自2004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华坤公司支付周峰经济补偿金1159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原审及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崔守仁应当享有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全新物业与华坤公司的支付责任。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所在单位”应当理解为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管理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因素综合认定。1、根据查明的事实,崔守仁的原单位青岛食品饮料厂被收购后,与全新物业的原有股东共同改制为华坤公司,崔守仁被华坤公司安排至全新物业上班,崔守仁与华坤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华坤公司将崔守仁工作的木材公寓委托福祥物业管理,同时将包括崔守仁在内的职工一并移交给福祥物业,并由福祥物业为崔守仁发放工资,虽然崔守仁的社会保险费以全新物业的名义缴纳,但系由华坤公司出资,退休手续亦由华坤公司人员具体办理。在崔守仁退休,本案纠纷发生后,华坤公司已经将其他职工转回华坤公司管理,故应当认定崔守仁与华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华坤公司向崔守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3、刘华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全新物业虽然名称与原全新物业一致,但公司性质及股东已经发生变化,且刘华南仅买断全新物业的资质,并不包括安置职工,同时,刘华南担任全新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后,并未对崔守仁进行过管理,也未给崔守仁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4、关于案外人周峰与全新物业及华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华坤公司出资以全新物业的名义为周峰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失业手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自2007年10月10日华坤公司将全新物业的资质转让给刘华南后,周峰与全新物业无任何关系,确认周峰与华坤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华坤公司向周峰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因此,崔守仁与刘华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全新物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全新物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守仁与华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坤公司应当在崔守仁退休后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983号和(2015)平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崔守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449.44元;三、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守仁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8449.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40元,由青岛华坤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军玲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守图书 记 员  庞连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