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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南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商洛市红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43号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水泥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五里牌村。法定代表人吴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庆涛,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商洛市红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宏安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建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冉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商南水泥公司���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公司向商南水泥公司支付货款1671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商南水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078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商洛宏安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10194元,其余款项6058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商洛宏安公司与申请人商南水泥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商洛宏安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前向申请人商洛宏安公司支付货款60586元及利息。申请人商南水泥公司领回执行款110194元,执行费2406元已经由被执行人商洛宏安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