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90号、兴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孙世龙,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雪娟,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35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志军审 判 员 王东黎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