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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90号、兴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孙世龙,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雪娟,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35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志军审 判 员  王东黎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