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隋圣锋诉被告王增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圣锋,王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82号原告隋圣锋。被告王增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圣锋与被告王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圣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