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8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宏烈与长武县兴达饭店、君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烈,长武县兴达饭店,君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90号原告王宏烈,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长武县兴达饭店。负责人尚俊民,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君雪芳,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王宏烈与长武县兴达饭店、君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宏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武县兴达饭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烈撤回对被告长武县兴达饭店、君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米学民审判员  刘录海审判员  杨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