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24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家豪,男,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段柳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