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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云峰、吴银芬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云峰,吴银芬,刘云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51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被告刘云峰。被告吴银芬。被告刘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云峰、吴银芬、刘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云峰、吴银芬、刘云鹏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云峰、吴银芬、刘云鹏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