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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邦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邦江,男,生于1969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1日由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邦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邦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邦江(持有A2驾照)系川S××××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川S3××××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达县某某运业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9年3月12日,核载人数为19人。2014年由谭某某承包经营农村公交运输,谭某某雇用杨邦江为该车驾驶员。2016年3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邦江驾驶川S3××××号客车载客60人,其中含达川区大滩乡中心小学学生5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15%。该车从达州市达川区大滩乡街道往达川区安仁乡方向行驶,即日16时30分,在行驶至达川区大滩乡邱家坝路段时,被达州市达川区政府安全检查组查获后移交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邦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图片,调查走访记录,3.10达川区涉嫌超员危险驾驶案件学生名单,关于川S3××××农村公交超载情况说明,达县某某运业有限公司2016年春运、《刑九》专项培训暨二月份驾驶员培训签到册,证人汪某某、谭某某、何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邦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邦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邦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邦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邦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柏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