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612号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8-1-109。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雁,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此案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