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树与被告曲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树,曲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91号原告:郭文树,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曲金光,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树与被告曲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文树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树撤回对被告曲金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金光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德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