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树与被告曲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树,曲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091号原告:郭文树,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曲金光,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树与被告曲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文树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树撤回对被告曲金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金光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德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