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费嘉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费嘉,男,1955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本科文化,原安徽省宣城市政协常委,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绿宝雅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费嘉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费嘉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