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乳名华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济明,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号牌为鲁M/XXXXX的“金杯”面包车顺高淄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淄路22公里+700米处(位于桓台县马桥镇境内),将同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付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举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态度,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号牌为鲁M/XXXXX的“金杯”面包车顺高淄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淄路22公里+700米处(位于桓台县马桥镇境内),将同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付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72年10月2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7日19时8分,袁某电话报案称,在高淄路陈庄中海油加油站附近,一人力三轮车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面包车逃逸。民警赶赴现场后,经调查,发现张某有重大嫌疑,并对其网上追逃。张某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付某无责任。4、抓获材料证实,2015年6月17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朱来立、丛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证实,拟对付某实施扣留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6、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付某于2015年1月21日死亡。7、监控照片证实,鲁M/XXXXX号面包车于2015年1月17日18时31分在裕民路香溪新城卡口,限速50km/h,车速64Km/h,超速28%。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6月19日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9、上网对比和查询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0、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被害人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二、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他驾车顺高淄路由南往北行驶,经过高淄路陈庄红绿灯路口行驶到中海油加油站南时,看到一辆面包车由南往北行驶到加油站中间偏北处往西一晃,面包车的车速减了减,又往东一拐,绕着什么东西往北走了。他走到跟前,看到地上有一个手灯,手灯东边公路上躺着一名男子,还有一辆人力三轮车侧翻在公路上。他就打电话报警了。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开着一辆乳白色的金杯面包车来到他的收购点,该车没有车牌,前挡风玻璃没有了,一侧前转向灯坏了,保险杠也坏了。该男子说车出事故了,已经处理完了。他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后卖到钢铁厂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7点左右,他驾驶鲁M/XXXXX号“金杯”面包车,顺高淄路由南往北行驶到陈庄路段,对面有车过来,灯很亮,他看不清前面情况,就听见车前部有很大的撞击声,知道撞了车了,怕承担责任,于是没停车就继续往北跑。一直走到邹平,他下车发现车保险杠右侧撞坏了,右侧方向灯位置有一个窟窿,前挡风玻璃碎了。他把车牌扔到路上,然后将车开到张店区,在西七路南首一个废品收购点,把车卖了。四、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民警勘查案发现场的情况。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