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光彬与魏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光彬,魏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826号原告:葛光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从义,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兆成,莱芜市雪野开发区雪野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葛光彬与被告魏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光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8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