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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光彬与魏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光彬,魏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826号原告:葛光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朱从义,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兆成,莱芜市雪野开发区雪野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葛光彬与被告魏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光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8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