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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涂崇益与胡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崇益,胡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331号原告涂崇益。被告胡大华。原告涂崇益诉被告胡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崇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涂崇益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崇益承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