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涂崇益与胡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崇益,胡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331号原告涂崇益。被告胡大华。原告涂崇益诉被告胡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崇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涂崇益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崇益承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