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吕啟宇与王春灵、杨宏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啟宇,王春灵,杨宏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798号原告吕啟宇,男,1941年5月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委托代理人阮嘉铭,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灵,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宏炜,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秀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啟宇与被告王春灵、杨宏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啟宇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春灵、杨宏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啟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吕啟宇负担。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松林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