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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与滨海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滨海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李楼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树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光雨,特别授权。被告滨海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立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洪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