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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雅军。被执行人香建平,农民。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执恢字第3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香建平在你行的存款元(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香建平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