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宁,女。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莲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6438.68元、利息及罚息11299.69元(截止2014年12月10日)、保全费1868元、案件受理费5316元,但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另查,本院(2016)陕0104执71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为同类案件,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莲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6438.68元、利息及罚息12225.25元(截止2014年12月10日)、案件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1873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陆拾叁万伍仟元整(¥6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