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与傅海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傅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家俊,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傅海涛,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黑岛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傅海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52731元,执行费5114元(未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172731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