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浩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浩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郭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623号之二原告内蒙古浩天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艺、朱婷婷,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宁0104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郭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一处房屋的产权产籍。现经本院准许,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撤回了起诉,并申请本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一处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