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理森与广东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9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张理森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兴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理森,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广东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既非涉案产品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并非适格被告。产品销售地在增城新塘,生产地在新疆阿克苏,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