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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智刚与黄潘棠、黄英奇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8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82号关于杨智刚与黄潘棠、黄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调解,黄潘棠、黄英奇应履行向杨智刚支付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从2013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日止)的义务,负担诉讼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本案执行费31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黄潘棠、黄英奇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潘棠、黄英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潘棠、黄英奇立即履行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黄潘棠、黄英奇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潘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黄英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钊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