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心驰与黄正根,陈振锁,新疆法艺葡萄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心驰,黄正根,陈振锁,新疆法艺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37号原告:马心驰,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根,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振锁,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法艺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振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心驰与被告黄正根、陈振锁、新疆法艺葡萄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心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陈振锁名下价值133400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杨宏坤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栋*层*单元****号房产(房产证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心驰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振锁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号中泉广场*栋*座****室的房产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杨宏坤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栋*层*单元****号房产(房产证号*********)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克勤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人民陪审员 石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