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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曾兰香与聂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兰香,聂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23号原告:曾兰香,女,汉族,住东莞市南城区,身份证号码×××0820。被告:聂学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1。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39元,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至今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淑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