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曾兰香与聂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兰香,聂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623号原告:曾兰香,女,汉族,住东莞市南城区,身份证号码×××0820。被告:聂学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1。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39元,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至今仍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淑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