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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罗惠萍、郭金明合同纠纷2016执14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东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罗惠萍,郭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徐艳卿,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嘉亮、张贵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穗欣,所长。委托代理人:寇明茹、张超峰,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惠萍,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郭金明,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惠萍、郭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金明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冻结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