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骏,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号(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出票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酒钢集团酒泉天成风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13日,到期日2015年10月13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朵向峰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