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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曾焕生、王秀红、张奕治、林玉杯、林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曾焕生,王秀红,张奕治,林玉杯,林玉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肖为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焕生,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奕治,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玉杯,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玉剑,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曾焕生、王秀红、张奕治、林玉杯、林玉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曾焕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王秀红、张奕治、林玉杯、林玉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