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彩霞与陈华新婚姻家庭纠纷2016执9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霞,陈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黄彩霞,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温舜猛,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作出(2016)粤0114执9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新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大道18号祥云阁A栋502房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该房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大道18号祥云阁A栋502房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家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