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民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邱木生、东莞市道滘富荣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木生,东莞市道滘富荣针织制衣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木生,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道滘富荣针织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昌平村。投资人:胡秀英,该厂经理。上诉人邱木生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道滘富荣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上诉人邱木生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5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木生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