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福江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江,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5号原告:何福江,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英,女,回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何福江与被告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案件���理费328.75元,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328.75元,送达邮寄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齐 泽 祯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崔 连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琴速 录 员 苏鲁恰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