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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福江与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江,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5号原告:何福江,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英,女,回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何福江与被告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案件���理费328.75元,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328.75元,送达邮寄费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齐 泽 祯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崔 连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琴速 录 员 苏鲁恰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