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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3刑初2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士金,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土城子乡河北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南街平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9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于维洋,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壮大村于清永屯,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壮大村于清永屯。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9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新江,男,1992年4月3日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朝阳乡永强村冯家围子屯,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朝阳乡永强村冯家围子屯。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9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安琦,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12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9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及其辩护人胥长春、安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起,被告人周士金提议并伙同被告人于维洋、李新江三人结伙经事先预谋,开车每隔一、两天分七次将中海兰庭小区高层居民楼走廊管道井内的热量表和阀门卸下分开后,将热量表扔掉将水暖铜阀门盗走686个,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周士金分得赃款约3700元,被告人于维洋分得赃款约3700元,被告人李新江分得赃款约40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2868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中、下旬,分多次收得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盗窃后销给其的铜阀门400个。根据鉴定价格及购买供暖阀门总成发票,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数额10872元。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李某某经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间量刑。被告人周士金辩解,盗窃阀门的数量是三百多,起诉书指控的数量不对。被告人于维洋辩解,盗窃阀门的数量是三百多,起诉书指控的数量不对。被告人李新江辩解,热量表我们没拿走,盗窃数量也不对。辩护人安琦认为,热量表没有带离现场,其价值不应计算在盗窃数额中;盗窃物品的价值不应按供热阀门总成的价值计算,应按铜闸门的单价进行计算;被告人李新江积极协助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属于立功;被告人李新江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某某无辩解。辩护人肖苗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应为三百个,价格以每个22元计算,因此其犯罪数额应为6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起,被告人周士金提议并伙同被告人于维洋、李新江多次开车将中海兰庭小区高层居民楼走廊管道井内的铜阀门总成卸下并分开,将热量表扔掉,水暖铜阀门盗走,共计644个,销赃后,被告人周士金分得赃款3700元,被告人于维洋分得赃款3700元,被告人李新江分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铜阀门和过滤器)价值66520元。2015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销售的铜阀门系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铜阀门约400个,经鉴定,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8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铜阀门总成DN25476个,鉴定价格为303688.00元;铜阀门总成DN32210个,鉴定价格为159180.00元,共计人民币462868.00元;其中1寸DN25铜阀门476个,价格为10472元;1寸DN25过滤器476个,价格为30464元;1寸DN25供热表476个,价格为262752元;1.2寸DN32铜阀门210个,价格为7980元;1.2寸DN32过滤器210个,价格为20160元;1.2寸DN32供热表210个,价格为131040元;(二)、书证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21日11时许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万顺派出所接到中海澜庭小区物业主管董某某报警称中海澜庭小区带着水表的铜阀门丢失700多个,总价值40多万元人民币,民警沈启平、尹云波、王彤岩经过信息研判,于2015年9月27日8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紫荆花旅店发现犯罪嫌疑人车辆,将犯罪嫌疑人李新江、于维洋、周士金抓获,当天中午12时,民警尹云波、叶燕从犯罪嫌疑人李新江口中获悉,其将盗窃的铜质阀门卖到兴隆山二队路口一家无名收购站,李新江积极配合并带着民警前去该收购站,当场查获铜质阀门148个,当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其带回万顺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李某某均无自首情节;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李某某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对犯罪现场、扣押的赃物及作案使用的车辆进行指认;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分别辨认出收购赃物的嫌疑人李某某;5、扣押、返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的铜阀门148个及作案工具黑EX34**号轿车一辆、吉A37U**号轿车一辆,暖气阀门148个已返还被害单位;6、证明及照片证实,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兰庭管理处2015年9月21日发现供暖阀门、锁闭阀、热计量表丢失,共丢失644套,一寸二阀门、锁闭阀、热计量表232套,一寸阀门、锁闭阀、热计量表412套,已报案。供热阀门与热计量表为1套,不能拆分使用,热计量表不能重复二次使用,在案发现场无供热阀门与热计量表遗留物;7、发票11张,证实型号25、DN25的铜闸门、过滤器、热量表一套价格为798元,型号32、DN32的铜闸门、过滤器、热量表一套价格为948元,其中1寸DN25的铜闸阀价格为28元;8、情况说明及证明8份证实:由被盗小区尚未交工以及天气原因等,指认犯罪现场时只以8、10、13栋为代表,因该小区各栋外观及格局特征无明显差别;关于扣押在案的吉A37**号捷达车资金来源问题、车辆所有人及买卖情况暂时无法联系到所有当事人;被盗物品中提到的过滤器与锁闭阀为同一设施中的两个部件,铜闸阀、锁闭阀、热计量表为一套供暖设施,不能够拆分使用;返还被害单位的148个铜阀门,计量表处连接线被直接夹断,锁闭阀套口损坏,供暖管直接被夹断,需重新购买管箍、短丝、弯头、管等进行连接,无法组成套件使用,只能作为备用件使用;被盗物品的所有权属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公安机关返还的被盗物品因被破坏,已丢弃,故无法做残值鉴定。(三)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中海澜庭物业主管,我们在2015年9月10日检查供暖阀门的时候,小区的供暖阀门还是齐全的,9月16日17时发现供暖阀门丢失了,我们物业就开始统计丢失了多少,丢失的阀门是供暖锁闭阀门,是铜质的,阀门上面带个水表也一起丢了,一共丢失了720个阀门,购买的时候大约花了40万元。2栋、3栋、5栋、7栋、8栋、13栋、17栋、19栋丢失了阀门。(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士金的供述:2015年9月27日在万顺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5日我来到长春准备找装修的活干,一直没找到,我就在长春南站一平房租住下来了。他俩是9月10日由李新江开黑EX3422**绿色车来长的。是我给于维洋打电话让他们来的。我给于维洋打电话说,这里有供暖的铜阀门能卸下来卖钱,我让他来一起偷来卖钱,他说这两天有车一起能来长春。2015年9月10日李新江开车拉着于维洋来长春,我在卫星广场东边的欧亚超市接他俩,就在附近找个旅店住下了,我就回租住的地方了。第二天也就是9月11日8点半,我到他俩住的旅店跟他俩简单说了一下卸楼道管道间暖气铜质阀门的事,他俩点头说行,我就带着他俩,李新江开QQ车到长春市高新区的中海澜庭小区,将车停在小区西门,我当时将卸阀门的工具装在挎包里,我背着挎包,领着于维洋就往小区里进,李新江看车没进小区,我们看周围没有人,就进到西边那栋高楼电梯一直到顶楼,待了一会,确定没人后,我两人从顶楼的管道间开始,一层楼一层楼往下卸暖气铜阀,于维洋负责卸,我负责往丝袋子里装,一直卸到五、六层楼,卸完这个门栋后又到另一个门栋,也是从顶楼往下卸,这次公卸了三个门栋的阀门,有30多层楼高,一直干到下午两点多钟,装了4个大丝带子,约100多个阀门,由于维洋看完楼栋号后给李新江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进来装,李新江开车进来之后,由李新江把门,望风,我和于维洋往车里装那些装有铜阀门的丝袋子,装完车开车就走了。在车上我告诉李新江往东开,一直开到兴隆山镇潍坊街8队路口的一废品收购站,由我下车跟收购站一男老板谈,我问他黄铜多少钱,他说10块钱一斤,我就把那铜阀门拿下来了,称了一个阀门,合26块钱一个,接着我们就查数,当时总计卖了3600多元,具体多少个阀门我忘了。我接的钱,我给了李新江900元左右,剩下的我和于维洋分了,我俩每人分了1200元。当天回来了之后他俩就回在开运街的紫金花旅店了,我还回我租的房子。9月14日上午9点多钟,我给于维洋打电话说,我在路边等着,让他两开车出来,我上车又领着他俩到中海澜庭小区西门,李新江还是看车,我和于维洋进小区西边的高层楼栋,跟上次一样由上往下卸铜质的阀门,这次卸了两个门栋的阀门,一直卸到下午2点多钟,装了三个丝袋子,跟上次一样,于维洋给李新江打电话让他进小区接我们,李新江把车开到小区里,他负责望风,我和于维洋往车里装,还是开车到之前的收购站卖的,这次买了3000元左右,我给李新江800元,设下的我和于维洋评分1000多元。9月15日上午,我到他俩住的旅店,我们三人一起又到中海澜庭准备偷阀门,当天看到人多,我们就没动手,李新江说到车市看看,我们就去华港车市了,于维洋相中个捷达车,买完我们就回旅店了。9月16日上午9点多钟,于维洋开着新车到中海澜庭,停在西门,李新江在下面看车望风,我和于维洋到楼里去偷阀门,这次有人,我们没偷多少就回来了。这次回来之后我腰闪了,直到9月23日上午,我们坐于维洋的捷达车到中海澜庭小区,这个我们将车停在院里,我们三个人都上楼里,由于维洋卸,我和李新江负责装丝袋子,这次装了一个丝袋子就走了。最后一次是9月24日上午,我们三个一起去的,这次也是我们三个一起上楼,也没偷多少就回来了。我在他们没来之前去了一次,偷走十多个,卖给路边推车收废品的300多元目前,和于维洋、李新江一起去了5次,分别用李新江的QQ车去了3次,用于维洋捷达车去了2次,每次卸多少不一样,我参与卸了7个30多层高楼的单元门的阀门。总计300多个阀门,卖了10000多元钱。我们偷铜质的阀门主要是为了卖点钱花。我们分的钱都吃饭、买衣服了。2015年9月28日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证实大约2015年9月中旬开始偷的,我记着我去了五次,都在高新区中海澜庭小区。偷的都是铜的水暖阀门,总共偷了大约六、七百个吧。2015年9月初,八、九号时候,我去中海澜庭小区转悠的时候发现的,我自己拿回来几个,卖了二、三百块钱,后来,我感觉一个人干不了,我就给于维洋打电话,让他一起来偷,于维洋和李新江一起来,因为李新江有车,刚开始两次,我和于维洋进入小区,找没人住的人家,在走廊管道井内,把热量表和阀门一超卸下来,把热量表和阀门分开后,把热量表扔到管道井里,把带铜的阀门偷走。阀门都卖到一个废品收购站,在东三环、东环城102国道往南三角道口一个收购站。我去了三、四次,我具体记不太清,总共卖了不到一万元钱。卖的时候我们仨都去了。我和于维洋卖的。我问的价,按铜卖的。卖东西的时候,收购站没问东西的来源,谈好价直接就收了。卖这家大约五、六次吧。在这家就卖了不到一万元钱。我得了三千多元,于维洋也得了三千多吧。我是2015年9月27日在旅店被警察抓的。2、被告人于维洋的供述2015年9月27日在长春市万顺派出所的供述:证实李新江是我的外甥女姑爷,我和他说去长春偷东西,他就同意了并开QQ车跟我来了。是周二提出来要盗窃阀门的,我找的李新江。是2015年9月11号左右开始盗窃的,地点在长春市高新区中海澜庭小区和距离中海澜庭小区五六公里的小区,这小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2015年9月11号上午九点多钟,我和周士金、李新江开着一辆QQ去的中海澜庭小区,我和周士金轮班用管钳子把一栋住人的楼房三十多层往下到是多层的三个单元管道井内的供水阀门偷卸了90多个,因为每一层有两个铜质阀门,三个单元一层六个,偷完以后我和周二就搬到李新江开的QQ车内,李新江没有下车,负责开车和望风,把阀门拉到兴隆山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1650元,分给李新江350元,剩下的我和周士金每人分了650元。第二次是2015年9月13、4号,我和周士、金李新江一起在中海澜庭小区另一栋楼盗窃的,我和周士金拿一把管钳子,从楼顶开始往下20多层盗窃了三四个单元,公180多个阀门,也是买到了兴隆山这家收购站,卖了3600元,李新江分了700多元,因为他就开车望风了,剩下的我和周士金平分每人获得1400元。第三次盗窃是隔了两天后,也是9月16号左右上午9点多钟,在中海澜庭具体哪栋我不清楚了,我和周士金卸了十多个阀门,李新江开我买的捷达车还是卖到了同一家收购站,这次买了200多元。这200多元钱加油吃饭了,没分钱。第四次是2015年9月18日左右,我们三个在中海澜庭小区从楼顶18层偷到3层,只偷了一个单元的阀门,大约偷了60个左右,因为有的楼层有装修的人,就没偷,这次李新江开的是QQ,卖了一千一二百元,也是买到了同一家收购站,李新江分到200元,我和周士金每人分500元。第五次是9月21日,还是我们三个,在中海澜庭小区具体哪栋楼不清楚,盗窃了两栋,都是我和周士金盗窃的,周士金拿着管钳子轮班卸下来的,从十七八层偷到三层,每栋三、四个单元,一共200多个阀门,我们三个一起搬的,卖到了那个收购站,卖了4000多元,这次是我们三个平分的,因为李新江也帮着搬了。第六次因为下大雨我们到中海澜庭小区,转了一圈就出来了,我们这次没偷。第七次是我和李新江开捷达车去的,我用管钳子偷了150多个铜阀门,也是买到了同一个收购站,卖了3000元,我和李新江平分的。我们选择在中海澜庭小区盗窃铜阀门是因为周二事先已经踩好点了,给我打电话让我从黑龙江肇州过来偷铜阀门的。我们偷的铜阀门都卖到兴隆山这家废品收购站了,十个八个比较少的就走到哪看见有收购废品的就卖了。捷达车是花15000元在华港二手车市场买的,已经付了12000元,剩下3000元等更名过户时候再给。买捷达车的钱是我父亲给我打了两次一共7100元,加上我从李新江借了3000元,还有我偷铜阀门攒的1900元加一起买的捷达车,买捷达车就是为了盗窃用来拉铜阀门。QQ车是李新江的。分钱是周二说按比例分,李新江不干活就开车分他百分之二十,剩余的我和周二平分。李新江参与去中海盗窃6次,有两次只负责开车,四次负责开车和抬阀门;周二参与5次去中海盗窃,每次都负责卸阀门和抬阀门;我参与6次去中海盗窃,每次都负责卸阀门和抬阀门。2015年9月28日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证实大约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偷的,一共分六次去偷的。偷的是热量表和阀门。总共偷了大约七百多个。卖了不到一万二千元。具体就是进小区后,找没人住的在走廊的管道间,打开门后用管钳将热量表和阀门卸下来。同案有周士金(周二)、李新江。李新江开绿色QQ车拉我们去了两次,后面是开个白色捷达车,有时是我开,有时是李新江开。偷的东西都卖到兴隆山的一个收购站。卖的时候我们仨都去了。我和周士金进屋卖的,按每斤10元钱卖的。热量表都扔到管道间里,没拿。卖东西的钱我分三千七、八百,周士金和我一样,李新江差不多四千左右。收购站第一次问了东西哪来的,我们说是干水暖的,这些阀门是倒下来不用的。大约四、五次卖这家了。3、被告人李新江的供述2015年9月27日在长春市万顺派出所的供述:证实所偷的阀门是40公分左右长,6分管,黄色,材质是黄铜,管上有块表。我、于维洋和周二三个人共同盗窃中海澜庭小区楼房内的地热阀门。共盗窃七次。是周二主张去盗窃的。2015年9月9日上午,于维洋接到周二电话,他接完电话跟我说到长春市有活干,因为我有车,所以于维洋邀请我一起来长春市。10日凌晨我和于维洋到了长春。我和于维洋在旅店睡了一觉后,在长人市亚泰大街附近找到了周二,当时我去买水了,具体是周二和于维洋两个人商量的事,我当时没有在场,我买水回来他俩跟我说让我出一趟车给我二百元,完了我开车拉着他俩就在长春市内溜达。第一次是在2015年9月11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开着我的QQ车拉着于维洋和周二到了长春市高新区中海澜庭小区,我当时把车停在了门口出入口处,周二背个兜子和于维洋走进了小区,大约中午左右,于维洋给我打电话,我把车开到了小区里面,他俩把一个一米高左右的丝袋子装上了我车里,完了我就开车走了,这时我才知道丝袋子装的东西是他们偷的,完了我就开车到了兴隆山102国道边上的废品收购站把偷来的东西卖了,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完了他俩给了我二百元钱。第二次是2015年9月14日上午八九点钟左右,我又开着我的QQ车拉着于维洋和周二到了长春市高新区中海兰亭小区,我当时还是把车停在了门口出入口处,周二背个兜子和于维洋走进了小区,大约下午两点钟左右,于维洋打个电话,我把车开到了小区里,他俩把三个一米高左右的丝袋子装上了我的车,完了我就开车又到了兴隆102国道边上的废品收购站把偷来的东西卖了,我帮他俩把偷来的阀门卸下车后,他俩就让我回到车上,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这次完了他俩给了我四百元钱。第三次是2015年9月16日上午,于维洋开着捷达车拉我和周二直接把车开到了高新区中海兰亭小区里的18号楼下,周二背着兜子,我们三个人一起进了楼道里,周二和于维洋用管钳子卸阀门,卸下来后,我负责把阀门装到丝带里,这次偷了半丝袋子,这次我们偷的少,很快就开车出来了,完了我们就开车回到旅店了,这次没有卖。第四次是在2015年9月18日上午,我开着我的QQ车,和于维洋两个人,到了高新区中海兰亭小区的十几栋,具体楼号记不清了,我从车上拿的管钳子,到了楼里我就把管钳子给于维洋了,于维洋负责用管钳子卸阀门,我负责把卸下来的阀门装到丝袋子里,这次共偷了三个丝袋子阀门,完了我开车拉着于维洋又到了兴隆山102国道边上的废品收购站,把第三次和第四次两次偷的阀门一起都卖了。共卖3000块钱,我和于维洋各分一千五百元钱。第五次是2015年9月21日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开我的QQ车拉着于维洋和周二两个人,直接将车开进了中海兰亭小区的一栋楼下,周二背着兜子,我拿着丝袋子负责往袋子里装,这次偷了小半袋阀门,具体卖的地方记不住了,这次卖了200多元钱,这次卖的钱少,吃饭和加油用了。第六次是在2015年9月23日上午,于维洋开着捷达拉着我和周二,直接将车开进了高新区中海兰亭小区里在一栋楼下停下了,周二背着兜子,里面有管钳子,我和于维洋跟着进了楼道里,于维洋和周二负责卸阀门,我拿着丝袋子负责往里装,这次偷了三丝袋子多阀门,我们三个人一起将偷的阀门装上车后,于维洋开车又到兴隆山102国道边上的废品收购站卖了,这次卖了多少钱我记不起来了,我得到了不到八百块钱。第七次是在2015年9月24日上午,于维洋开着捷达车拉着我和周二又到了高新中海兰亭小区准备盗窃地热阀门,由于当时下雨,我们这次没有偷到阀门就走了。由于我的车坏了,为了我们在长春市偷东西用,回去也可以开着玩。由于于维洋买车钱不够,我借给他三千元。2015年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证实我和于维洋、周士金一起盗窃中海兰亭小区铜质阀门七次。我共得了4000多元钱。事先我和于维洋在黑龙江,是周士金打电话让我俩来的。他说要是给于维洋打电话说的这事。于维洋叫上的我。大多数都周士金挑头安排的。QQ车是我的,从黑龙江开过来的,捷达车是到长春后于维洋习的二手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5年9月27日在长春市万顺派出所的供述:证实我是开废品收购站的,在兴隆山12队。我收过这种黄铜水暖件四、五次。我收的黄铜水暖件是新的,一点锈迹也没有,一次也没有使用过,一个有1寸粗,40厘米长。昨天3010元收的,大概100多个铜质水暖件。我总计花10000元左右收了水暖件。这些水暖件市场多少钱一个我不知道。我是10元一斤收的。卖水暖件的人没有出示介绍信或相关的合法手续。我也没向他们要这些手续。当时我想到是他们偷来的,利益驱使我收了。我是11元钱卖的,共计挣了1000元左右。卖水暖件的人就是现在被你们抓到派出所的那三人男子。2015年9月28日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证实我大概是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收的,收了三、四回。总共收了四、五百个。我付了一万元左右。是三个年轻人开着QQ车还有捷达车来卖的。我是按照废铜每斤10元收的。我当时怀疑是他们偷的,我贪小便宜就收了。我问他们,他们说是拆迁卸下来的。收的这些水暖件派出所收去一部分,剩下的都卖了。我是按每斤11元卖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及其辩护人胥长春、安琦除对盗窃数量及价值有异议,其他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新江的辩护人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铜闸阀的照片及网络下载的数据,以证明被盗的物品是可以拆分的。公诉机关认为以上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且此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综上,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庭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盗窃物品数量的问题,因被害单位确认其被盗的物品总数为644个,且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应认定其盗窃物品数额为644个。关于盗窃物品价值的问题,根据三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的供述,其卸下阀门和热量表后,把热量表扔到管道井里,盗走了铜阀门,且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收缴的赃物中也没有热量表,三被告人只是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铜阀门,因此在盗窃数额中应扣除热量表的价值,根据第二次鉴定结论中的分项鉴定价格,被盗物品的价值应为66520元。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的问题,根据第二次鉴定结论中的分项鉴定价格,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应为8800元。关于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收缴并返还被害单位的148个铜阀门的残值问题,因被害单位已将返还的148个铜阀门处理,无法做残值鉴定,故该返还部分物品的价值应以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作价来计算即3256元(148个×22元)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物品数量及价值不当,应认定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盗窃铜阀门及过滤器644个,犯罪数额应为66520元。被告人李新江辩护人关于热量表价值不应计算在被盗物品价值中、李新江具有立功行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新江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新江系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李新江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三被告人的分工不同,不能认定其系辅助、次要的作用,因此辩护人的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出卖的物品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不当,应认定其涉案物品价值为8800元。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新江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属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士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于维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新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EX34**号轿车一辆、吉A37U**号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六、依法责令被告人周士金、于维洋、李新江退赔被害单位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人民币六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桂春审 判 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董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天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