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启祥与王龙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祥,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皖0802执保82号申请执行人杨启祥,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启祥与被执行人王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龙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启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龙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