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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739号原告卢某。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