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739号原告卢某。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