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宝发、徐宝来与毛鑫、窦月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发,徐宝来,毛鑫,窦月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25号原告徐宝发。原告徐宝来。委托代理人徐宝发,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毛鑫。被告窦月萍。委托代理人毛鑫(夫妻关系),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52号。负责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发、徐宝来诉被告毛鑫、窦月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发、徐宝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徐宝发、徐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